擔保期限與保證期間不同的。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 約定保證期間 ,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 債務履行期屆滿 之日起計算。擔保期限是指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期限不超過主債務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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