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之中若是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那么擔保人時效為六個月,具體的理由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法定條件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主合同到期后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主合同到期后,擔保人要履行擔保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主合同到期是保證責任的開始,擔保人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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