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有:1、產生的前提不同,前者的合同還未生效;后者合同已成立;2、當事人約定不同,前者不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而后者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的范圍、方式以及免責事由;3、責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責任形式只有一種;而后者可包含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害等;4、賠償的范圍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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