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之后還是會執行的。
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地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應立即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
1、暫緩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現,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停止執行的行為;
2、暫緩執行后,法院不得再采取新的執行措施。暫緩執行前的執行行為仍然有效,不因暫緩執行而失效。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法院應當立即恢復執行。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阻卻情形消失的,法院應當決定恢復執行;
3、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經院長批準后適當延長。對于執行擔保中的暫緩執行,若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一)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三)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恢復執行。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據以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的,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執行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該暫緩執行事由消滅的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該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報告后十日內審查核實并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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