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轉送孤兒、棄嬰進入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須由轉送孤兒、棄嬰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并出具表明孤兒、棄嬰的證明、文件、證件和其它有關材料,包括:
1.兩上以上見證人對撿到的棄嬰的地點和棄嬰的性別、年齡(月齡)、健康狀況、體貌特征、衣著的證明.2.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查找不到棄嬰父母、家庭住址的證明、并由經辦民警簽字.3.棄嬰案件見證人的本人單位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4.殘疾兒童應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狀況證明,并附殘疾兒童照片.5.孤兒案件須有孤兒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縣級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的證明.6.孤兒的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蓋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的證明.7.孤兒法定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收留撫養下列兒童:
(一)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蹤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
(三)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
(五)法律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其他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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