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并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被人脅迫簽了合同應該怎樣處理呀
被人脅迫簽了合同,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成年人被脅迫簽訂的協議,屬于可撤銷合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不申請,其效力自始有效。
二、合同效力可撤銷是指什么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如下:
1、因受他人欺詐或者第三人欺詐簽訂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
3、遭受他人或者第三人脅迫而簽訂的合同;
4、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土地出讓合同可否撤銷
符合撤銷事由就可以撤銷。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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