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保外就醫程序是:
1.對需要作保外就醫病殘鑒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監區召開全體民警會議;
2.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衛生科審查病殘鑒定結果;
3.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4.準予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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