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期限應當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法規定。法律規定,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視為約定不明確,擔保期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人和債權人可以分別就單一主合同訂立擔保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債權限度內就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貸款合同或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擔保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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