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武漢公積金貸款額度:
(1)已參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按實際匯繳(含按月補繳,不含一次性補繳)月數計算繳存時間,確定對應繳存時間系數及貸款額度。
(2)對于異地調入武漢市的職工,應由異地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繳存6個月及以上的繳存證明,并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全部轉移至本地公積金賬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按其繳存時間系數(參數值統一設定為1)及繳存余額倍數參與貸款額度計算。否則,按武漢市新參繳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審核條件,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3)對于六個月以內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發生調整變動的,按調整之前的繳存基數、比例計算貸款額度。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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