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數額巨大”。
二、虛開普通發票罪的含義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是《刑法修正案
(八)》對發票類犯罪新設的一個罪名,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主體。
三、虛開發票罪量刑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正確理解上述規定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內涵,是做到準確量刑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與“有其他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數額巨大”,與“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適用相同的量刑檔次。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與虛開發票罪是在同一條中規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虛開發票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可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標準進行折算并參照執行。本罪只規定對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應并處罰金,但對罰金的數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與虛開發票罪一同規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虛開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規定了罰金刑的具體數額,虛開發票罪在適用罰金刑時可根據相應檔次自由刑并罰的罰金數額參照適用,即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普通發票罪立案標準這在刑法中規定的非常的明確,如果這是國家的稅款數額被騙已經達到了5000元以上的話實際上就已經會立案偵查了,所以虛開發票罪的立案標準不是根據所開發票的具體數額的,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去開發票數額已經達到了1萬元,肯定就已經涉嫌犯罪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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