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虛開發票罪是什么
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虛開發票罪的客體要件是怎樣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從現代稅收制度來看,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發票的功能來看,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沒有產生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開具了交易內容并不存在的憑證,使得會計核算與現實交易存在誤差,嚴重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使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數據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虛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虛開發票,可以使不法經營者多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地,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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