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規定必須在60日內審結。如果超過該日期,可以催促仲裁員并要求其說明理由。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