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出期限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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