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故意不退款的,賣家可以再次發送相關信息通知,提醒對方盡快辦理退款。 如果再次提醒后,對方仍然不愿意自己退款的,賣家只能等對方自己申請退款。但對方以此為由反過來說賣家違約的,賣家可以不予理會。 如果雙方因為退款產生糾紛的,賣家可以與買家進行協商,或者尋求消費者協會等第三方進行調解處理。 如果買家故意不退款,還要求賣家賠償的,賣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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