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職務侵占己逮捕后,還能出來。如果公安機關在逮捕后,經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會立即予以釋放被逮捕人,發給釋放證明?;蛘呓浫嗣駲z察院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會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由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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