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對于訴訟結果的申訴期限是六個月。申訴是對審判結果的一種監督,如果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的六個月內依法提出申訴,即申請再審。
一、行政訴訟怎樣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勞動仲裁錯誤,但未起訴,如何處理
首先,按現行法律規定,對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書,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還規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決被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已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有錯誤
其次,對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法律也規定了救濟途徑。
對于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再審,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對此也可以依職權提出抗訴。
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
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主要在于二者的程序時間點不一樣。而且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而申訴是指對生效判決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申訴成功之后會出現再審,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的合法手段,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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