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購房違約金是否交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將銷售額定義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也明確指出,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如果產生的違約金是其支付的補償,是依附于這一應稅業務的,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特征,就應當繳納增值稅。比如逾期發貨,所以賠償補償金的,或者購房合同雖然沒履行,但是房產中介服務已發生的,就符合上述闡述,繳納增值稅。
如果違約金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務而獨立存在,是獨立存在的補償款,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不用繳納增值稅。比如簽訂了購銷合同,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彼此取消了合同,從而支付的違約金就不用繳納增值稅。
二、房租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二)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三)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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