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二審后,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的裁判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后的6個月內。但是如果是由于出現了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原判決的主要證據系偽造、原裁判被撤銷等事由,6個月的起算點應該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事由之時。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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