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后6個月之內。
一審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每個階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間。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期間的規定包括以下幾種:
(1) 法院收到起訴狀后,認為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
(3) 法院收到答辯狀起5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
(4) 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5) 開庭3日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
(6) 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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