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應經下列程序予以注銷:
1、在一定期限內組成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4、按照通過的清算方案,進行清償;
5、制作清算報告;
6、申辦注銷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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