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上訴后,一般是在2個月內作出宣判,但并不是每個案件都一樣的,所以要依據具的案情才知道什么時候會有審判的結果。刑事訴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訴訟,提起刑事訴訟是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如果是可能判決死刑、死緩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等的案件,經法院院長的批準,是可以延長2個月的,如果需要再延長的,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如果是發回重審的案件,應該按照一審的程序進行審理,而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一審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自受理案件2個月內作出宣判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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