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丟失了可以通過收集其他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然后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等。借條丟失并不表示債權債務關系解除,欠款方依舊需要承擔繼續履行、進行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相應的違約責任。借人的借條丟失后,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發出催告通知,通知借款人還款,借款人作出還款承諾的,可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成立;也可以收集其他證據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沒打借條又沒約定利息,還錢時要給利息嗎
1、其實,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貸規矩,民間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但是要是當事人對其有做約定,就應當支付利息。
2、所以,要是當事人之間借錢時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就得按照無償借用的規則,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這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
3、雖然說你這種情況是沒打借條,就是沒有憑證,但其本質是跟有借款合同一樣,借錢時沒打借條又沒有約定利息的,法律上會認定是不支付利息的借貸關系。所以,債務人在還錢的時候債權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沒有法律依據,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利息。
4、因此,一開始約定借錢沒約定利息,到期還款時對方要求支付利息,不同意的可以不給,當然,如果債務人自愿支付的也可以給。
5、另外,借錢的時候沒打借條其實對出借人是很不利的,就算兩個人的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肯定是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就要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最后就只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6、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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