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去有關部門重新申請。申報材料: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及其任職資格證書;
(四)放射診療設備清單、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設備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限新建、改建、擴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
(六)近一年內的放射診療設備放射防護、性能檢測報告(新建、改建、擴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除外);
(七)延續時還需提交原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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