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銷售、使用、類放射源和生產、銷售、使用類射線裝置的應用項目)要符合下列條件:1)屬受理范圍的輻射工作單位法人或法人代表;2)在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前須獲得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同意文件;3)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4)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5)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6)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7)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法律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