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訴存在一定限制,包括同一案件只能申訴一次、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均駁回申訴不予受理、經過上級法院審理維持原判申訴不予受理等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案外人可以申訴已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上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查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存在一定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怎么申訴
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是認為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
2、申訴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3)其他相關材料。
3、審查法院: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申訴。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上級人民法院對屬于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申訴,應及時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并通知申訴人直接同該院聯系。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立卷時可以將申訴材料及處理情況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刑事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重點刑事申訴,應立申訴卷。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存在一定限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案外人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就同一刑事案件提出申訴,但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于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若沒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將不予受理。對于經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仍不服并提起申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認真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不了解規定而無法行使申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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