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專門受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還有一種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合同或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定,受理的商事糾紛的仲裁申請,一般縣里沒有這種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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