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一種,最高可判死刑。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后,有些可能會繼續用于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如拿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
這兩個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一、非法集資能判死刑嗎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不是單獨的罪名,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關于非法集資型犯罪目前量刑最重的是集資詐騙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條,曾經將集資詐騙罪的加重情節作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修改內容:“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但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刪除了該條規定。目前關于非法集資型犯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是不能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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