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不一定都能受理,刑事案件申訴的受理條件:
1.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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