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對方不來,指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指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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