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后在看守所執行的,家屬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及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向看守所申請會見。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四十五條規定,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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