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指違反規定將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點的行為,其顯著特點是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本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的量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爆炸物的制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于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25條和《解釋》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爆炸物本身的價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較大,所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爆炸物數量往往很容易達到情節嚴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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