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銷與注銷不同,被吊銷之后債務仍然由公司這個企業法人承擔。公司被吊銷之后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不能進行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一、公司被吊銷后對股東的影響是什么
公司被吊銷后對股東的影響: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被吊銷的債權誰該承擔
有限公司被吊銷債權由公司承擔。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因此解散的,需成立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等事項。
三、注銷公司了還能追究法人責任嗎?
公司注銷了不能追究法人責任。
公司解散后,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并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歸于消滅。由于經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后歸股東所有。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如果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向登記機關提交了虛假文件,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注銷登記后,仍然可以追究出資人的基本責任和相關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沒有依法清算的,公司股東要對原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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