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實際所需、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一個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的撫養費金額,并且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強制執行對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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