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期間拘留時間一般最長15天,如果兩個違法行為以上合并處罰不超過20天。刑事拘留一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加上檢察院審查最多達37天。一般的案子3至7天;如果不批捕應立即釋放,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一、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屬于拘留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第一種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那么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為十日,第二種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那么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為十四日,第三種情況,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那么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應為三十七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