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進行搶奪或竊取,如果行為人不知搶劫或竊取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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