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應當由負責偵查的部門提出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移送本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審查。負責捕訴的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三百一十七條 對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備案,由負責捕訴的部門審查。負責捕訴的部門認為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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