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下稱《規定》)。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不需要羈押的,將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制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將被納入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監督體系。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4、聽取現階段辦案機關的意見;
5、聽取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的意見;
6、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
2、原案所處的訴訟階段,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手續,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屬于羈押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或者羈押期限已滿四年的久押不決預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訴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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