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羈押必要性審查最長為十八個工作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可以知道,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材料后,需要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如果決定立案審查的,檢察機關相關部門應當在立案后的十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提出是否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如果具體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也就是最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就必須作出是否羈押的決定。
所以,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時間為立案加上審查的時間,總共最長為十八個工作日。經過審查后,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的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并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第九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第二十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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