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構成搶奪國有檔案罪的條件應當有: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
3、本罪的主體為達到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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