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2、特殊羈押期限,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
一、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多久能開庭
刑事案件從決定拘留到法院開庭,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刑事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可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復雜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理論上,偵查階段從逮捕開始起算可以最長7個月才會到檢察院,但一般情形下不會到這么長的情形,一般2-3個月的期限比較常見。審查起訴期限: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延兩退”。
三、刑事拘留羈押時間限制是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時間限制是三日,可延長一至四日;羈押的時間期限是二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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