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過成功率很低很低,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變化,一般檢察院很難批準的,簡單的說,37天內放票只需要公安機關承辦簽字即可,羈押必要性審查放票則需要檢察院檢察長和公安機關承辦領導共同確認才可。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十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并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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