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收藏或存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于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為。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于行為人采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準的,此時盡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的非法論處。根據刑法第125條和《解釋》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爆炸物本身的價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較大,所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爆炸物數量往往很容易達到情節嚴重的起點。
一、犯了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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