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權利,包括未提供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費等違法行為,以及用人單位違規操作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此外,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者違規指揮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延伸
小時工辭職后廠里不批準并不發工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小時工辭職后,如果廠里不批準并不發工資,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關鍵是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首先,與廠方進行溝通,要求他們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如果溝通無果,可以尋求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爭議提交給勞動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同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記錄、證人證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在法律程序中,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自己的權益,確保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此外,及時咨詢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以便更好地應對類似情況。記住,堅持維權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護自身權益。對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包括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尋求勞動仲裁或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等。在此過程中,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咨詢法律法規,并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自己的權益。堅持維權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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