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公安機關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也有權決定拘留,但人民法院無權決定拘留。拘留只在緊急情況下采用,否則應辦理逮捕手續。拘留是完全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只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人民檢察院應在七日內批準或不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時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并通知檢察院。
法律分析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拓展資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結語
依法進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不得中斷。若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解除后需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拘留一般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人民檢察院亦可決定拘留自偵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需確有必要時采用。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逮捕書后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時,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檢察院執行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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