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不是必須需要持股百分之十,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只要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就有資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一、怎么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根據侵權人身份的不同與具體情況的不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以下幾種程序: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作了如下規定: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的程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序,依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進行。
二、股東派生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簡單的講,股東派生訴訟是在公司本身權利遭受侵犯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性質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是股東監督、糾正公司不適或違法行為的一種權利,應為共益權,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該訴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自益權。
3、訴權根據不同。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于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
4、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5、訴訟歸屬不同。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股東直接訴訟中,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原告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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