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參與管理的股東退股方式如下:
1、轉股退股,股份轉讓方式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2、退出減資方式,減少注冊資本使股東退出實際上是公司回購股東出資,但減資不同于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資,只要符合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以在沒有任何額外條件的情況下做出減資決定;
3、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御大股東侵權的法律武器;
4、起訴解散公司退出,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營業期屆滿,公司解散的,股東退出,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原因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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