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逮捕和偵查期限進行了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不批準逮捕時需立即釋放。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可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交通不便地區、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且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二個月。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提請逮捕的時間限制為三至四日,對于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決定,不批準逮捕時需立即釋放。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復雜案件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二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嫌疑人,可再延長二個月。以上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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