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條原件丟失不能提供原件的情況下,復印件的效力就來源于借款人的認可;
只要借款人認可借條復印件的真實性并承認借款未還,那么借條就是有效的,同時借款人應當償還借條上載明的款項;
否則,如果借款人不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或者雖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但不承認借條中的款項未還,那么借款人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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