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員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天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審批的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對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組織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批準的時間可延長到30天。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的7天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嫌疑人,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需要繼續調查,滿足等待審查、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等待審查或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到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立即釋放。需要繼續調查,滿足等待審查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等待審查或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天。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組織犯罪的重大嫌疑犯,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的規定,逃亡犯罪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犯罪,或者在居住地犯罪后逃到外市,縣繼續犯罪的多次犯罪,是指3次以上犯罪的伙伴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