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最長羈押時間為37天,一般為14天。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條件包括正在犯罪、被指認犯罪、發現犯罪證據等。檢察院逮捕條件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并有逮捕必要。被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2個月,可延長一個月。檢察院審查案件,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一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應起訴,法院應在一個半月內宣判。
法律分析
一、批捕最長羈押時間是多久?
批捕前最長羈押時間是37天,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已經被批準逮捕了,那么是有最長的羈押期限的,通常狀況之下,一般的案件的羈押期限是14天的時間,當然了,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可以延長,最長延長的時間是可以達到37天。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批捕前最長羈押時間為37天,一般情況下為14天。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但必須出示拘留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包括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并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被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后,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查清時,應作出起訴決定,移送人民法院審理。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具體情況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四節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制作逮捕證并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執行逮捕后,應當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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